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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出炉 明确小贷、金控等四类金融组织监管标准
2017-12-25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浏览次数:791
 

近日,《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后,正式发布。并自201851日起施行。

  《条例》将小额贷款公司、各类交易场所、地方金融控股企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8类地方金融组织均纳入规范范围。

  《条例》要求,从事地方金融服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接受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需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合理确定经营的金融产品;建立资产流动风险准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等金融风险防范制度;与客户签订合法规范的交易合同;如实向投资者和客户提示投资风险,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活动。

  同时,《条例》对小贷、交易所、地方金融控股企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制定了颇为具体的要求。此前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类金融业态或由银监会指导,地方监管。

  申请小贷公司应当具备: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发起人具备连续三年以上盈利业绩和良好的诚信记录等条件。同时业务开展应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贷款率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幅度内。

  设立各类交易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名称中有交易所字样的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没有交易所字样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千万元;主要出资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百分之七十且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等条件。

  地方金融控股企业应当主要针对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开展股权投资、企业和资产并购业务。地方金融控股企业开展以上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并表净资产在人民币十亿元以上,非金融类资产占总资产比重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等。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省内开展对金融企业的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规定的条件,经省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后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

  此外《条例》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能,建立规范统一的金融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和监督管理标准。对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不力的,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建立全省统一的地方金融监管服务平台等。

  《条例》还对金融监管协调做出要求。《条例》称,省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积极推进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与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执法协作机制等。

  公开资料显示,今年2月该《条例》曾公开征求意见。这是国内较早出台的关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今年11月底召开的浙江省金融工作会议也提出,加快省级地方金融管理立法,研究制定《浙江省金融管理条例》。

  在此之前,山东已开展相关地方金融立法工作,《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于20167月正式实施。山东省金融办副主任初明锋称:"条例为我省的金融改革发展和风险防控提供了有利的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