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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将融资租赁企业等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2025-05-08 来源:咨询社 租赁杂谈 浏览次数:40

近日,发改委官网发布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5〕466号),通知指出有关监管部门对融资租赁企业予以持续关注,并将之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一、将融资租赁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4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

清单中有两处提及融资租赁,具体如下:

一是在"禁止准入类"中第4项提到:"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指出: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资产管理""网贷""网络借贷""P2P""互联网保险""支付""外汇(汇兑、结售汇、货币兑换)""基金管理"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二是在"许可准入类"中第57项中提到:"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金融机构"。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批";该事项的中央主管部门为:金融监管总局。

二、加强监管存量组织、坚决清退不合规机构

2024年8月,据界面新闻、财联社等多家媒体报道,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市场监管总局等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通知》,监管部门正着手未来三年对地方金融组织进一步清理和强化监管,相关要求已下发到省级机构。

报道指出:未来三年时间,总体要求地方金融组织总量不得新增、严格跨省经营,并以加强监管存量组织、坚决清退不合规机构为主。

之后,多地监管先后多次公布多批次非正常经营类融资租赁公司名单,并提示名单内融资租赁公司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业务范围(去除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中"融资租赁"有关内容,并不再从事相关业务)或主动注销。

例如,北京、上海、天津等租赁高地近期先后发布、更新了有关名单:

2025年4月23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公示首批"失联""空壳"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名单,提示名单内公司于公示期内主动申请注销或退出行业。

2025年1月9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公告更新截至2024年末非正常经营类融资租赁公司名单,846家融资租赁公司被列入名单。上海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建议相关企业及时转型经营(至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去除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中"融资租赁"有关内容,并不再从事相关业务)或主动注销。

2024年12月19日,天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更新非正常经营类融资租赁公司名单的公告,597家融资租赁公司被列入名单。通知要求名单中各融资租赁公司主动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取得联系,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对不能完成整改的要及时转型经营(去除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中"融资租赁"有关内容,并不再从事相关业务)或主动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