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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首份《预查废证明》发出,了解下?
2024-09-2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浏览次数:345

近日,广安某金融机构负责人杨某向广安区法院提交了一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负责人称,该批案件贷款逾期,且经多次催促后借款人仍未还款,故来院起诉。

经审查后发现,该批案件中部分被告已有他案债务涉及执行,且此案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那怎么办啊?借款人现在没钱可还,走诉讼、执行程序的话周期太长,有没有其他办法可以让我们银行快速核销不良贷款呢?"

针对金融机构负责人提出的问题,广安区法院给出了肯定回复。立案庭工作人员随即向金融机构负责人介绍"预查废"制度,并向其出具《预查废告知书》。在征求杨某同意后,广安区法院于9月13日向其发出《预查废证明》,这也是全市首份《预查废证明》。

何为"预查废"制度?

"预查废"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涉金融机构不良贷款诉讼和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涉案债务人有他案涉执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终结执行裁定的,向金融机构出具《预查废证明》,金融机构无需再进入诉讼或执行程序,可凭借该证明直接向金融监管部门提出不良债权核销申请。

适用范围

➤适用类型: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信用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等涉金融机构主张债权的案件。

➤适用对象:原告或申请人为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案件。

制度意义

引入"预查废"制度,可减少金融类纠纷诉讼和执行"程序空转",极大缩短金融机构化解不良贷款的周期,实现不良贷款快速核销。同时,增强金融机构识别执行"失能"人的能力,提升金融风险防范能力,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温馨提示

《预查废证明》不是免债证明!该证明是法院提供给金融机构核销不良债权的凭证,不代表金融机构放弃债权,债务人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及时履行还款义务。金融机构后续发现被告或被申请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仍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

为深入开展"预查废"工作,进一步提升金融司法供给效能,广安区法院结合工作实际,已出台《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预查废"制度实施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