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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文新读 | 巴曙松:将小微金融发展作为下一步金融改革的重点
2024-03-28 来源:金融观察家 浏览次数:105

本文是旧文新读,成文于2012年,从金融结构的调整、利率市场化推进、农村金融发展等角度来看, 下一阶段有必要将小微金融发展作为金融改革的一个重点。应促使不同金融机构在小微金融服务中找到市场定位;适当放宽金融市场准入, 鼓励小贷公司等小微金融机构的发展;以支持小微金融机构发展为突破口, 推进利率市场化;鼓励优秀的小贷公司转制成村镇银行;适当放松小贷公司从银行融资比例的限制;支持微型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使各类金融机构更为便捷地参与到小微金融市场的竞争中。敬请阅读。

2012年以来, 中国商业银行体系的信贷增速持续低于预期, 出乎许多研究者的意料。从实际调研的情况看, 除了部分商业银行投放能力受到限制外, 一个重要的现实原因是, 实际信贷需求强烈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房地产行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新增信贷需求受到监管政策的严格约束。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小微金融等领域受到金融主管部门的积极鼓励, 但是商业银行在经济增速平稳回落、小微企业盈利回落、经营难度加大的背景下则普遍对此领域持异常谨慎的态度, 导致在经济回落时期小微企业面临的融资难度继续加大。这从一个特定的角度显示:中国当前的金融体系在服务于小微企业群体等方面离实际需求还有巨大的差距, 需要通过金融改革来突破。

中国的金融改革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集中表现在以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上市为代表的金融机构的市场化重组取得显著进展, 面向大型企业的金融服务有了明显改进。因为大型金融机构在重组改制过程中将业务重点日益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 这也使得经济发达地区的金融服务有了不小的进步。

中国的金融改革在新的经济金融环境下应当如何推进?从金融改革已经取得的成就和当前实体经济对金融业的现实需求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对滞后, 利率市场化等推进相对谨慎, 经济相对欠发达的农村以及中西部地区的金融服务供给不足。从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总体要求出发, 小微金融服务的改进与上述实质金融服务需求都程度不同地相关, 并有潜力成为下一阶段金融改革的重点。小微金融从其功能来说, 其有效发展可以服务"三农"、完善农村金融服务, 缓解农村金融市场资金需求;培育和发展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 开辟满足农民和农村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的新渠道, 进而促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有利于合理有效利用民间资本, 引导和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 以及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一、围绕小微金融服务, 当前应积极调整金融结构, 培育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促使不同的金融机构在小微金融服务中找到其定位, 使其与小微企业的实际需要相匹配

据统计, 当前在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数量约有1000多万户, 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 贡献了中国60%的GDP、50%的税收, 创造了80%的城镇就业机会。央行发布的《2011年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显示, 截至2011年12月末, 小企业贷款 (含票据贴现) 余额10.76万亿元, 同比增长25.8%。全国工商联调查显示, 规模以下的小企业90%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任何借贷关系, 小微企业95%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任何借贷关系。中小企业为社会创造的价值与其获得的金融资源明显不匹配。特别是在经济紧缩时期, 金融机构容易将更为稀缺的信贷等金融资源向大型企业倾斜, 客观上形成对小微企业的挤压, 加大了小微企业的经营压力。

要逐步缓解这个问题, 一方面要积极发展村镇银行、小贷公司等小微金融机构, 同时要推动大型的商业银行为小微企业提供服务, 大型商业银行要通过建立差异化的考核机制和商业模式推进客户结构调整。

二、适当放宽金融市场准入, 鼓励小贷公司等小微金融机构的发展

当前金融业的严格准入管制, 使得面向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明显不足, 即便是在民间融资十分活跃的2011年, 主要面向小微企业的小贷公司在年底贷款余额也仅仅达到3914.74亿元, 仍然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其实, 不仅小贷公司, 从整个金融机构的分布看, 在小微企业较为集中的中小城镇, 能够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十分有限。金融服务的供应不足也使得面向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市场竞争不充分, 从而使得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相对较高。从这个意义上说, 面向小微企业服务的金融业的严格准入管制导致竞争不充分直接提高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而且严格的准入管制带来了显著的牌照溢价, 也使得金融机构往往习惯于依赖牌照管制带来的溢价等来经营, 内在改进经营管理的动力不足。因此应适当放松管制指标, 以促进小贷公司等小微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并通过引进新的小贷公司促使竞争来降低小微企业贷款成本。

三、以支持小微金融机构发展为突破口, 推进利率市场化, 探索小微金融机构可持续的商业模式

小微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内涵是小微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可以覆盖其营业成本和资金成本, 以实现其独立生存并不断发展壮大, 小微金融机构财务的可持续性是其主要内容之一。

从总体上看, 利率市场化有利于促进小微金融机构本身的财务可持续发展。从发展历史看, 中国的一些早期小额信贷经营状况欠佳的原因之一是政策导向上一度错误地认为低利率才是"扶贫"。这一方面使得商业化的金融机构不愿意从事小额信贷业务, 或者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只能依靠扶持性质的特定外部资金, 从而无法实现小贷公司的财务独立;另一方面低利率可能导致的寻租现象往往使得真正需要资金的小微企业无法获得信贷机会和资金扶持。可见, 要促进小微金融机构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使其能够通过正常经营获取必要的利润, 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逐步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放开利率的管制。

在利率市场化的过程中, 小微金融机构应聚焦小微企业的客户定位, 提供那些最能体现小微企业需求的金融服务, 并发挥小微金融机构区域特征明显、信息成本较低以及业务审批速度快、交易成本较低的优势, 集中精力发展有潜质的小微企业客户, 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风险管理创新, 调整业务结构和业务竞争能力, 走与大型金融机构有差异化的发展道路。这样在客观上也有利于推动整个金融结构的调整。

四、应鼓励优秀的小贷公司转制成为村镇银行

现行的关于村镇银行的管理规定是2009年6月中国银监会下发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 其中允许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转为村镇银行, 该文件对希望改制的小贷公司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从实行该规定以来, 小贷公司目前尚没有一家改制为村镇银行。其实对比《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两份文件不难发现, 小贷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条件在许多方面要高于投资者直接申请设立村镇银行的条件, 这种看似正向的引导实际上反向封堵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道路。

从机构规模以及客户定位方面看, 村镇银行客观上可以结合大型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二者在提供小微金融服务方面的一些优势。例如大型银行的风险管理制度和监管框架、以及小贷公司的区域特色和灵活机制。因此, 有必要在坚持"只贷不存"的前提下适当放松其他制度限制参数, 从而让那些在实际经营中表现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晋级为村镇银行, 以扩大其在提供小微金融服务方面的能力。同时, 小贷公司谋求向银行转型, 实际上是尝试将小贷公司的资金来源直接与公众资金联系, 相应地在监管方面应当根据商业银行监管要求进行相关强化。

五、应适当放松小贷公司从银行融资比例的限制

由于小贷公司在实践中自身信用资质较弱、增资扩股难度较大, 并且小额贷款公司被定性为特定性质的金融机构, 使其不能进入同业拆借市场, 而只能是以工商企业身份从银行获取贷款, 贷款利率受目前银行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0.9倍的限制, 导致其融资成本明显较高。同时根据《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只贷不存"的模式, 这种模式可以使部分规模较小的民间资本纳入正轨, 但是在吸收大规模的民间资金方面竞争力有限;在"只贷不存"制度框架下,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以股东投入的自有资本放贷。虽然《规定》允许小贷公司向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不超过自有资本50%的资金, 但是1:0.5的杠杆率对小额贷款公司来说是一个明显的硬约束, 这就使得原本资金来源狭窄的小额信贷机构进一步面临"资金供给瓶颈", 往往在小贷公司发展到后续阶段时使其现金流出现问题。

对比当前监管机构确定的担保行业10倍、银行业10多倍的杠杆, 在坚持小贷公司的"只贷不存"原则前提下, 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负债率上限, 允许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小贷公司能从银行获得一定的资金支持, 这样既可以有效地替代民间融资、从一定程度上降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潜在风险, 又能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规模, 更好地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还能提高小贷公司的经济效益和小贷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的积极性。当然, 为了控制风险, 在提高上限的过程中应强化一些风险约束。例如提高小贷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建立小贷公司的评级制度、建立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对小贷公司的检查评估制度等。一方面约束一些风险控制能力差的小贷公司的发展, 另一方面也促使经营能力强的小贷公司能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六、应尽快出台针对小贷公司的扶持政策, 降低小贷公司税收负担

《规定》适当放松了贷款利率上限, 贷款利率最高可以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某种程度上给了小贷公司的小微金融服务提供了一定的风险补偿空间。

2009年开始实施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以及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均未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政策补贴范围。目前在国家层面也没有其他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优惠或者奖励性的财政税收政策, 反而对小额贷款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征以5.5%的营业税附加和以及25%的所得税, 在开业的前期也无任何的减免和优惠。这种政策冲突削弱了小额贷款公司在替代民间融资方面的相对竞争力, 也使得小额贷款公司面对借款人时更多倾向于选择高利率, 以求自身的盈利和发展。

这种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和税收上的硬约束客观上加大了"三农"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此外, 高企的税收成本也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为追求回报而推高利率水平的冲动, 这将导致一方面中小微型企业的融资成本居高不下, 另一方面增加小额贷款公司客户选择过程中事实上的高风险倾向。

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 民间借贷活动在事实上不需要缴纳税款, 不受严格的监管。因此, 较高的小贷经营成本使得其与民间借贷竞争中并不具有优势, 反而促使一些社会资金不是通过规范的小贷公司进入市场, 而是直接走向民间借贷。

如果能够在税收政策以及财政补贴政策上向小贷公司倾斜, 适当地推出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优惠政策, 不仅能有效调动小额信贷行业的积极性, 促使民间资本向合法经营的小额贷款行业回流, 也能使得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监管的范围, 有利于金融环境的稳定发展。

七、支持微型金融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使各类金融机构更为便捷地参与到小微金融市场的竞争中

大力支持微型金融机构进行基础设施改善, 尤其是结算系统畅通和征信系统的接入, 使微小金融机构能够充分参与到银行业的竞争中, 这不仅有利于小微金融机构自身的发展, 同时也有利于中国金融机构的改革, 使微型金融机构能更好发挥其在金融体系中的作用。

小微金融机构由于在经营性质和组建形式上决定了该类机构在支付结算方面的天然弱势。结算方式难畅通, 无法开展对公业务, 无法办理银联卡业务, 这是目前微型金融机构面临的主要问题, 村镇银行问题尤为严重。

另外, 从我们调研和了解的情况看, 目前绝大部分小微金融机构仍然没有接入征信系统。虽然可以向央行分支机构查询征信, 但是小微金融机构服务的对象是被排除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小微企业和"三农"等低端客户和困难群体, 这部分客户并无征信记录, 无法在央行分支机构的征信系统中查询到。如果能够通过小微金融机构服务这类客户的过程中建立他们的信用信息, 对其他银行开展农村金融、小微企业金融业务无疑降低了信息成本。

围绕服务于小微企业的目标, 除政策上配套外, 还需要根据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推进金融创新, 允许小微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投资、担保、咨询等增值服务并建立基于小微金融机构的质量、风险、运营评估体系。对一些优质小微金融机构允许其开展资产证券化、再融资等金融创新业务。同时促使小微金融机构深入到企业中去为小微企业在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金融需求服务, 强化金融产品和金融创新工具的设计, 逐步探索出一套专门针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激励约束制度, 体现出高风险高收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