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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数据管理指引(试行)》政策解读及文件
2023-12-08 来源: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浏览次数:118

为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监管数据管理,提高数据质量,发挥监管数据价值,提升经营管理能力,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数据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依据

依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五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经营报告、财务报告等资料",以及《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黑政办规〔2018〕56号)第四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要求通过信息系统向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并对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等规定,为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制度,我局制定了《指引》。

二、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是有利于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数据管理,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数据相关内部管理架构、工作职责和运行机制,提高数据质量,发挥监管数据价值,提升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能力;二是有利于健全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监管体系,进一步压实各级主管部门监管数据管理工作职责,细化数据管理责任分工,夯实监管基础,提升监管质效。

三、主要内容

《指引》共二十三条,分为四部分。

(一)第一部分(第一到第四条):相关条款制定的目的是提出工作总则,明确制定指引的依据、适用的范围、监管数据管理工作相关概念释义等,提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数据管理应当遵循全覆盖、持续性和有效性的基本原则。

(二)第二部分(第五到第十四条):相关条款制定的目的是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数据管理工作,提出有可操作性的工作要求。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应报送的报表类型、报送方式、数据保存要求、内部组织和制度建设及责任等;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建立适应工作需要的信息系统,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开展监管数据自查,有重大差错时进行书面解释说明;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建立职责边界清晰的监管数据管理架构,明确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相互衔接的运行机制。

(三)第三部分(第十五到第二十条):相关条款制定的目的是确定各级主管部门在监管数据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夯实责任,明确采取监管措施的依据。确定省级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监管数据管理规则并对有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市(地)、县(区)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数据进行日常管理;明确应依据哪些文件规定对违反指引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采取监管措施;要求各级主管部门应夯实数据审核人员工作责任,对工作过程中知悉的秘密及信息予以保密。

(四)第四部分(第二十一到第二十三条):相关条款为附加性内容,制定的目的是对不符合《指引》要求的情形提出整改期限,明确解释权及施行日期等。规定《指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公布前存在不符合《指引》要求情形的,应在施行后6个月以内进行整改。对不符合要求的情形给出合理的整改宽限期利于后续扎实推进落实。

点击下载:小贷公司监管数据管理指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