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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债务催收的困境及合法化规制
2023-03-20 来源:当代金融家 浏览次数:819

受到经济下行以及企业风控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债务逾期的现象大量增加。很多借贷变成了呆账、坏账。有些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追回逾期欠款,逐渐开始委托催收公司来追收欠款,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催收的相关立法,催收行业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缺少具体的行业准入标准,没有具体的维权渠道,这样的现状限制了催收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近年来随着"老赖"的增多,出现了集体拖欠债务的行为,转移、隐匿资产,为法院的执行带来重重阻力。面对越来越难实现的债权,社会迫切需要高效、专业的方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综上,债务催收在我国有着较大的市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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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催收的现实困境

传统的催收方式耗费时间长、成本高,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催收也很难准确送达债务人。催收机构的客户失联率不断上升,还款意愿不断下降。而且国家不断加强对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的保护,不断强调催收应该合法合规的进行。同时部分"老赖"成立了反催收联盟,故意用一定的言语激怒催收机构,然后保留证据对其投诉,以此赖账,催收机构的发展陷入窘境。

市场竞争不断加剧,为了争夺市场、赚取利益,催收机构有的采取不正当的催收方式,施压于债务人,采用暴力恐吓、电信轰炸等方式,甚至还会以曝光隐私威胁被催收人,更有甚者雇用有艾滋病的人向被催收人进行催收,为其制造精神压力,也因此引发了一系列恶性事件。这些恶性事件的背后是催收机构的经营理念、管理方式等存在的问题,而合法经营的催收机构最终失去竞争优势,被淘汰出局,严重影响了催收行业的健康发展。

除了催收机构的经营方式存在问题外,从事催收的相关工作人员的水平与素质也参差不齐。加之催收预期回报率的激励,催收乱象频发也就在预料之中,更有甚者出现了催收从业人员变相吃回扣的现象。催收采用沟通协商等平和的方式固然是好的,但是面对顽固的欠钱不还的人,这些方法显得很无力,于是出现了特殊群体的催收,雇用残疾人、老年人或者特殊的传染病人去催收,最严重的甚至出现了涉黑催收。这些从事催收的人大多没有固定的工作,没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对其行为进行约束,一直游走于违法的边缘。加之催收机构内部缺乏惩戒制度与专业培训制度,导致自上而下采取不正当的催收方式,一旦出现问题,将是集团性的、整体性的。这样的催收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破坏了社会尊老爱幼的美德,加大了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工作压力,也加大了对催收行业的治理难度。

面对暴力催收,债务人虽然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银保监部门官网进行投诉,但目前看处置力度还较有限,而且暴力催收案件缺少规范的记录,也不会对其进行后续跟踪,所以大多数案件的不良后果还是由债务人承担。投诉机制的薄弱导致了催收行业滥用催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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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催收发展困境的原因分析

目前,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银保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行使对催收机构的监管权力,分别负责催收机构的登记事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委托催收事宜。在地方上,还增加了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实际上这些监管都不是直接针对催收机构,而是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进而顺延至催收行业。而且各个地方的金融监管局对中央政策的理解也存在偏差,导致监管职能的划分存在不同,这样也会引发监管职能的冲突与重合的问题。专门的监管部门的缺位导致对催收行业的监管不力,权责不清、多头监管会导致对催收行业的监管混乱,以及催收行业的发展失衡。

催收行业的发展好坏取决于法律规范的完善与否,目前催收行业的乱象与无序发展是法律缺失的结果,由于缺乏法律上的规制,实践发展中乱象丛生。欧美、日本等国家都有催收的专门立法,而我国关于催收的立法尚处于空白,进而限制了催收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在公众心中,催收机构就等同于讨债公司的,讨债公司是违法的,所以催收也是违法的,严重影响了催收行业的形象。虽然我国在《民法典》《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不法催收行为进行了规范,轻则行政处罚,重则刑事处罚,但是法律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这些分散的规范很难对游离于违法与犯罪之间的催收行为形成约束力,进而催收机构的经营也逐渐走向误区。催收行为极容易引起催收人与被催收人之间的矛盾,容易引发冲突,激化矛盾。只有存在专有的立法,才能对催收机构与催收人员催收的方式和强度进行约束,为其行为提供指引,为权利受到侵害的人提供救济,化解利益相关方的矛盾。

国家虽然明令禁止讨债公司的成立,但是却没有办法消除债务催收的问题。国家之所以禁止其成立,是为了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对于借贷关系,固然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但是司法程序严格,周期长,所耗费的成本高。所以大多债权人会选择私力救济,委托他人代替自己去讨债,为了提升讨债的成功率,将被委托人也即催收人的收入与讨回的钱款相关联,催收人就会竭尽全力地帮助委托人。

催收行业本应该是合法经营的,但是受到以上因素的影响,催收行业的发展逐渐偏离了轨道,并引发了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无论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是大中小型企业,都存在着坏账等不良资产,都需要催收机构来盘活其不良资产。催收行业的发展是符合社会需求的,是顺应时代的,有必要对其进行引领与监管,促使其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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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催收合法化路径

美国的立法明确规定了对债务催收行业的监管主体、最低限度的监管要求与监管职责,在《公平债务催收法》中,无论是催收主体还是催收行为,抑或是具体机制的执行,都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催收监管法律制度。通过加强行业自律的方式,对于催收行业的从业人员提出了资质要求,有效落实了催收行业的监管规则,为银行选择适当的催收公司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我国香港地区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银行运营守则》与《个人信贷资料务实守则》中,对催收公司与商业银行在合作中应遵守的行为规范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双方的责任。我国台湾地区直接规定了催收公司开展业务的最低标准。

以上成功经验表明,催收行业的发展需要完善的立法为其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需要通过立法对催收行业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管,通过行业自律提高行业的准入门槛。

—— 推动催收行业的专门立法

我国催收行业的发展已经形成规模,涉及部门众多,零散的立法规定不利于提升其实际操作性,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催收法规。在推动立法的过程中,应该先行制定行政法规,在结合实践发展需求,逐步制定相对完善的法律,在法律正式生效前,可以选取信贷监管较为完善、金融市场比较稳定的地区先行试点。因为债务催收涉及催收人、被催收人、债权人与国家公权力机关,所以催收的立法应该秉持公平公正原则,平衡好各个主体的利益,注重维护各个主体的人身权益,财产利益次之。专门立法应该注重对催收行为进行规范,制定催收行为准则,明确催收时间、催收实施地点,对方式、强度进行规定。

首先在开展催收业务前,催收人获取和使用债务人及其相关人的个人信息不得超出借贷关系,债务人让与债权人使用的原始信息范畴,且不得违反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亦不得用于债务催收以外的用途;催收机构应该保护被催收人的个人信息,在借贷关系中合理合法使用被催收人的相关信息。其次,第一次与被催收人联系的时候,催收机构应该表明自己的身份、机构信息、债权人、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关信息与债权人的授权书,可以采用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与被催收人联系,如果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上门,但是应该受到时间的限制。再次,应该杜绝催收人与被催收人有任何形式的钱款来往,也不应该向被催收人索要代理费以外的费用,返还的款项应该打入指定账户。最后,就催收的行为来说,不应该超出社会普遍认同的休息时间与工作地点,不能影响被催收人的正常生活与工作。就具体的催收行为而言,可根据行为限度分为禁止性行为、限制性行为与允许类行为三类,催收人员应该按照催收行为指引进行催收,并且催收行为应该受到监督管理。

除了加强对催收行业的专门立法,还应该不断加强社会信用的建设。债权人之所以会将钱借给债务人,是因为相信债务人能够按期返还,并且债务人是有能力返还的,归根结底是债权人信任债务人的人品与能力。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债务人可能会一直拖延还债时间,导致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即便债权人可以诉诸公权力机关来解决纠纷,债务人也可能会提前转移资产。因此应该不断完善现有的社会信用体系,出台社会信用的专门法律,不断构筑完善信用基础设施,加强信用信息的共享与交流,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与黑名单制度,构建完善的信用修复机制,促进信用体系的建设与发展。欠钱不还的老赖总是怀有侥幸心理,认为债权人对他无可奈何,但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会对这样的"老赖"进行惩戒,通过限制其消费与出行等权利,让"老赖"的生活充满不便,处处受限,迫使其在联合惩戒的作用下履行自己的义务,修复自己的信用。最后应该建立健全个人破产制度,帮助诚实且不幸的人在合法的范围内免除债务,减少因为催收导致的矛盾。

—— 明确统一的监管主体

债务催收牵涉到多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涉及多领域多部门,缺乏统一的监管主体会导致监管不力。目前主要由银保监会负责监管金融信息服务机构,自网贷高速发展后,也是银保监会对其实施监管。而债务催收是由金融市场产生并发展起来的,银保监会也负责受理对催收机构的投诉,因此将银保监会作为监管主体,地方上由银保监会的派出机构负责监管。

银保监会实行垂直管理,能够弥补地方金融监管局对中央政策的解读不足,而且能够实现行政资源优化配置。银保监会的职权应涵盖拟定行业发展规划、起草催收规范文件、制定监管细则、许可催收机构入市经营、调查和处罚违法违规催收行为、清算退市催收机构、指导与管理行业自律协会以及公开债务催收行业的相关数据信息等。银保监会作为监管主体除了要发挥监管职责外,还应加强与催收机构的联系沟通,借助互联网领域的科技创新不断提升自己的监管水平,促进催收行业的良性发展。

监管主体应该贯彻落实公平公正的监管原则。行业监管是确保我国债务催收行业有序发展不可或缺的一环,也是催收法律规制的题中之意。催收行业是我国信用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监管有利于明确催收机构的法律地位,在法律的范围内支持并促进其发展。监管者对催收人、被催收人、债权人能够一视同仁,保证催收行业的公平有序竞争。在催收关系中,相对于催收人与债权人,被催收人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为了保护被催收人的合法权益,监管机构应全面考虑三者的处境地位等,对其进行综合评价,实现催收的实质公平。除了保证公平公正外,在具体的监管工作中还应该落实比例原则,这样能够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财产权利,维护被催收人的基本权利。对催收工作的监管应该在催收人、被催收人与债权人的权利保护中取得相对的平衡。

除此之外,还应该加强催收行业的市场准入监管,参照对于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定催收行业的监管办法,由银保监会对经营场所、负责人等进行审查,许可通过颁发营业执照。其中,催收公司的注册资本应该是实缴资本,满足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催收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不能有过刑事犯罪记录,并且应该具备相应的从业经历;催收机构不得开展贷款业务。各个地方的银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应该根据监管实施细则,对管辖范围内的催收公司的财务状况与风险管控等方面进行审查。

最后,监管机构应该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建立跨区域的投诉处理体制,保障受到侵害的异地债务人可以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投诉方式应该多元化,债务人可以采取线上投诉,也可以线下进行投诉。为了督促受到侵害的债务人能够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也应该受到三年时效的限制。为了高效处理债务人的投诉,监管机构在接受到投诉后,应该立即采取措施,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债务人,并对其后续进行跟进,建立完整的投诉工作机制。

—— 加强行业自律

对于行业发展来说,完善的自律组织是必不可少的,债务催收行业除了需要行政机关的监管外,还需要行业自律组织对会员进行监管。尽管目前我国已经成立了中国信用清收协会、不良资产催收外包产业联盟等全国性的自律组织,但是由民政部门准予登记的组织还是少之又少。"鉴于我国对债务催收制定统一顶层制度的需要,在已有的自治自律组织基础上,应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中国债务催收行业协会,在地方设立省市一级的地方债务催收行业协会,并制定出台债务催收全行业的自律公约。"由行业自律组织对自己的会员进行监管,会员之间相互监督。除此而外,还应成立投诉委员会,对投诉催收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惩戒。畅通救济渠道,建立救济机制,为催收中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救济。

—— 积极转变催收方式

催收机构可以借助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存储与数据加密等特性,打破催收行业的信息孤岛,将催收机构、互联网金融平台等资源整合起来,提升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与透明度,保障信息安全。将区块链技术与人工智能技术相结合,可以助力催收方式转变为智能催收,通过对目标客户的画像,工作人员可以根据画像了解用户特征,制定针对性的催收策略。有的催收公司已经借助人工智能技术研发了催收机器人,而且更新了催收系统,使其更智能化,可以根据数据不断优化催收策略,有效提升催收的效率。

催收机构在利用个人信息时,应该注重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催收外包信息交互维度仍然较为宽泛,涉及个人身份信息、金融资产状况信息、账户信息、借贷信息以及个人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等。这些信息构成了个人完整的金融消费画像,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将严重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甚至引发社会信任危机。"在国家不断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形势下,催收机构能够联系到失联债务人的概率越来越小。针对于此,催收机构有必要加强与运营商的合作,因为每个人的手机号都是实名登记,运营商可以根据身份证号查询到失联人正在使用或者经常使用的手机号。催收机构与运营商合作后,可以获取运营商提供的经过加密处理或者脱密技术处理的外呼服务,以此实现失联修复,提升催收的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