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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概况
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路径探索--商庆军
2011-12-26 来源:黑龙江日报 浏览次数:1774

  小额贷款公司是经主管部门批准,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它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依据国家政策,我省开展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小额贷款公司是我国金融体制和组织机构的重要创新,为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提供了渠道,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加强对"三农"、微小企业的小额融资服务。

  目前,全省批准筹建小额贷款公司327家,注册资本96.6亿元,其中已开业小额贷款公司268家,注册资本74亿元。小额贷款公司覆盖了全省13个市(地)和75%以上的县(市),已经成为全省"三农"、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创业者等"草根经济"融资的新兴渠道。

  一、在制度、监管、经营模式方面的探索

  在制度建设上,一是在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我省突破单一股东最高持股比例不能超过10%的规定,单一股东最高持股比例可达到40%,实现了股权的相对集中,调动了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二是在行业财务管理规则上,我省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执行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为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提供了依据。三是开展了省直管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对于中央直属企业、省属企业、符合政策导向的其他省(境)外企业及全省重点招商项目实施企业作为主发起人出资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由省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减少了市场准入审批环节,调动了优质企业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积极性。四是建立了"合格投资者"市场进入制度。将那些了解小额贷款公司政策、有较强资本实力和可持续出资能力、有较强诚信意识和较好诚信记录、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引入到小额贷款公司行业中。

  在监管理念上,应实施非审慎性监管理念。作为不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对其应减少行政干预,主要利用市场化手段进行行为约束,监管重点在于防范非法集资、高利贷、暴力催债等引发社会风险行为的发生。在监管工作的模式创新上,应采取"多位一体"的立体化监管模式,即政府主管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合作银行协助监管、引入中介机构监管、社会监督、信息化监管等。

  在经营模式上,应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降低运营成本,增加经营效益。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模式包括街区模式、供应链模式、商贸模式、农业模式、商会模式等。街区模式是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在个体工商户较多的街区,以街区附近的客户为主要服务对象。供应链模式是为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股东的下游供应商提供贷款服务。商贸模式是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为商贸市场的摊主提供服务。农业模式是设立在县域的小额贷款公司,为农村地区的种植户、养殖户提供信贷服务。商会模式是由商会的部分会员出资组建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

  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刚刚三年,行业发展中还存在一些政策障碍。一是小额贷款公司性质问题。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定性为金融机构,而是定性为工商企业,这给小额贷款公司在后续资金补充、抵押登记、税费减免方面带来很多困难。二是后续资金补充问题。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仅限于股东的资本金和不超过注册资本50%的银行贷款,银行贷款很难落实,资金来源渠道狭窄,普遍面临着资金短缺问题。三是税费减免问题。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按一般企业征税,税负较重,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规模扩张和持续经营。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政策建议:一是国家应通过制定《放贷人条例》或修改《贷款通则》的方式,尽快给予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地位,可将其定性为非吸收存款类或非公众金融机构。二是应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融资的比例限制,银行机构可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将贷款比例提高至200%。三是国家应给予小额贷款公司比照涉农金融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四是应加大对社会上以贷款公司、房地产经纪公司、寄卖行、典当行等名义从事非法集融资活动的非法机构的整治处置力度,为小额贷款公司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作者系黑龙江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