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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针对全国人大郑亚莉代表”关于推进民间金融阳光化、规范化发展的建议“的答复
2020-01-03 来源:中国银保监会网站 浏览次数:1763

中国银保监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6102号建议的答复

郑亚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民间金融阳光化、规范化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丰富民间金融投融资渠道的建议

(一)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推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实施好稳健的货币政策,加强定向调控,引导降低市场利率水平,推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一是货币政策松紧适度,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二是综合运用定向降准、再贷款再贴现、定向中期借贷便利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民营、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总体看,包括贷款、债券、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及民间借贷等在内的综合融资成本呈现稳中有降的态势。

(二)加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发挥间接融资主渠道作用。银保监会高度重视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激励督导政策,持续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挥好间接融资主渠道作用,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实现信贷投放增量扩面,提升银行信贷在小微企业间接融资中的占比,优化小微企业融资结构。截至2019年一季度末,全国小微企业贷款余额34.77万亿元,其中监管重点引导督促银行业支持的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9.97万亿元,同比增长24.7%,比各项贷款增速高11.5个百分点。

(三)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小微企业直接投融资渠道。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核心目标,着力完善基础性制度,防范化解市场风险,充分发挥新三板市场在服务民营企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截至2019年4月末,新三板挂牌公司共有10040家,其中民营企业占比93%。2013年至2019年4月末,共有5942家民营企业发行融资9713次,融资金额3932.94亿元。深化公司债券市场化改革,积极开展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试点,创新发展股债结合产品,充分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对民营企业融资的服务效果。2015年至2019年4月底,交易所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累计发行公司债券7.1万亿元,其中民营企业累计发行1.7万亿元。推动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直接对接实体经济,为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股权融资,对促进民间投资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9年4月末,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14702家,已备案股权、创投基金35790只。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逐步形成了以股票和私募可转债融资业务为抓手,以挂牌展示、登记托管、培育孵化、改制辅导等业务为基础的综合业务体系,在拓展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推动中小微企业规范运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19年4月末,全国共设立34家区域性股权市场,共有挂牌企业2.63万家,展示企业10.10万家,累计为企业(主要是中小微企业)实现各类融资9680亿元。

(四)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推进公共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2013年底以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制度建设、政策扶持、示范引领、信息公开等方面系统推进PPP工作。重视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在PPP示范项目评选、中央财政PPP以奖代补资金安排和中国PPP基金投资过程中,对民营企业参与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2016年2018年,中央财政已累计向692个项目拨付奖补资金43.7亿元,其中,民营企业参与项目339个,获得奖补资金17.6亿元。根据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统计数据,截至2019年一季度末,累计落地示范项目914个,签约社会资本1519家,其中民企占39.7%;民资背景参与的示范项目474个,占落地项目数的51.9%。

二、关于防控各类金融风险、推动民间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一)着力防控非法集资各类风险。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银保监会认真履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职责,始终把着力防控相关风险摆在重要位置。连续7年组织各地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整治工作,特别是针对民间投融资等非法集资高发重点领域,持续加大排查力度,对重点风险线索进行台账式管理,持续跟踪、分类化解,取得了良好效果。2018年整治活动期间,各地对115万家企业进行了监测、排查,发现风险线索1万余条,立案查处1300余家。2019年的全国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整治活动,将民间投融资中介、网络借贷、电子商务、交易场所、养老服务等领域作为排查整治重点。要求各地整合工商、税务、金融等多种监管手段,运用警示约谈、责令整改、注销吊销、督促清退等措施,强化风险联动综合处置,争取在苗头时期、涉众范围较小时期解决问题。

为依法治理金融乱象、补齐制度短板,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银保监会牵头起草了《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司法部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合并出台的工作思路,形成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修改稿)》,并于2019年4月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修改稿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存在的职责不清、依据不足、手段不够等问题;坚持防范为主,强化和完善防范措施;坚持备而不繁,充分考虑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复杂性,为实际工作留出空间。目前,此项立法任务已列入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配合司法部推动条例尽快出台。

(二)深入推进互联网金融和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民银行和原银监会牵头开展互联网金融和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与其他有关部、各级地方政府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全力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经过努力,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风险发散状态大幅收敛,存量风险明显压降并得到有效处置,专项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效。指导各地成立400多个风险处置专班,实现对高风险机构的全覆盖,压实网络平台及其股东责任,做好"控高管、控账户、控资产"。依法从严从重打击恶意退出平台,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对400余个网络借贷平台立案侦查,缉捕机构外逃人员,形成强大震慑。下一步,相关部门将继续深入推进P2P网络借贷专项整治工作,压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的专项整治和风险处置责任,积极研究完善行业监管机制,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三、我国民间借贷管理现状及开展的相关工作

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自发形成的一种民间融资信用形式,在我国有着久远的历史和深厚传统。民间借贷是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借贷行为的一个约定俗成的称谓。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对民间借贷作出界定,即"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但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的行为除外。"此种界定属于广义的民间借贷。

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等组织的发展,有必要将当前的民间借贷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从事金融业务的贷款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自有资金相互借贷,这种偶发性、不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行为,是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行为,即纯粹的民间借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民事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规范;同时,为引导民间资金健康有序流动,防范金融风险,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银保监会与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另一种是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代表的机构,以借贷或提供融资服务为常业,这类机构宜从一般意义的民间借贷主体中分离出来,作为从事金融业务的贷款人。针对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代表"只贷不存"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人民银行牵头起草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明确由省级人民政府对不吸收存款、以放贷为业的各类机构实行牌照管理,对不持牌经营或逃避监管的行为予以查处和打击,并对借款合同基本要素、信息披露、本金利息计算、贷款广告、债务催收、禁止掠夺性放贷和客户信息保护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此项立法任务已列入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着力纾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防范化解各类金融风险,积极推动构建良好的经济金融环境,充分发挥金融支持实体经济作用。

感谢您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