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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概况
民间融资发展变化新趋势分析
2011-11-21 来源:金融时报 浏览次数:2078

  为了解民间融资特点及发展变化新趋势,分析民间融资活动潜在风险及对正规金融活动和货币政策实施效果有何影响,研究规范、引导民间融资行为的有效政策措施,人民银行抚顺市中心支行通过对民间融资机构和融资客户的典型调查和选取一定数量的样本开展问卷调查等形式,收集到了近一阶段抚顺地区民间融资的新变化。从调查情况看,其潜在的风险不容忽视。

  民间融资生存形态发展变化新趋势

  (一)非银行类民间理财产品业务发展情况值得关注

  调查发现,某非银行类公司推销自家公司设计的两种理财产品。两种理财产品是该公司受项目开发企业委托,代理其向社会募集闲散资金,投资起点为1万元,投资期限为3~12个月,投资收益8%~10%,期满一次性支付。从合同看,对客户缺乏保障条款,违约责任不明晰,客户违约需支付相应违约金,委托方和理财公司违约后对其如何处置没有明确规定。民间理财产品的出售机构属非金融企业,无论是企业主体的经营范围,还是其销售的产品,都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其产品风险水平和风险防控措施未经专业职能部门审验,企业一旦出现经营风险,其债务违约将会呈连锁反映,吃亏的是普通百姓。由于一些民间理财产品借助了政府和银行的某些渠道,容易引起社会公众对政府和银行的不满,最终影响社会稳定。

  (二)非法小额贷款公司等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较为活跃

  据调查,目前一些街头小报经常登载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民间借贷机构招揽业务的广告。这些民间借贷机构办理的主要业务包括:个人信用放款、个人房产、车辆抵押贷款、已贷款房屋二次贷款、垫还、解贷、转贷、房地产开发贷款、土地抵押贷款、个体户营业执照信用贷款、工资卡贷款、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等,贷款种类繁多,融资手段五花八门,贷款利率达2分以上,对有些急需贷款的客户利率甚至高达银行贷款利率的数倍以上。借款人往往是不具备银行审贷条件和急需资金的客户,图的是贷款门槛低和便利快捷,忽视了放贷主体的合法性。这些以盈利为目的的非法民间借贷机构的存在,虽缓解了借款人资金需求压力,但由于这部分放贷规模游离于银行体系外,不受国家宏观调控左右,一方面,容易干扰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效果,另一方面,易导致社会闲散资金竞相追逐利润最大化,增加放贷冲动,冲击正规金融机构经营活动,扰乱金融秩序。

  (三)信用卡变相套现情况不容忽视

  打着"金融服务"名头的各类信用卡套现广告,经常出现在一些街头小报的分类广告一栏,甚至在当地一些有影响力的报纸上也登载了一些信用卡超低利率取现或信用卡垫还的广告。在互联网上敲下"信用卡套现"会很轻松地找到"信用卡服务中心主营:信用卡代还款、信用卡套现、信用卡空卡套现、小额担保贷款"等多家中介公司发布的信息。据了解,信用卡套现的方式是利用多张信用卡循环套现。即中介公司先以客户名义代办信用卡,随后利用POS机套取现金,通过银联处理后,发卡行则从持卡人账户上扣除金额后将款项转入收单行。办理此项服务,中介机构一般按照套现金额向客户收取大约3%~5%的手续费,除去清算机构1%左右的回佣外,可以赚取剩余2%~4%的收益。

  此外,调查中还发现,小企业等弱势经济主体民间融资总量增长较快,融资活跃;民间融资主要来源于个人且利率弹性较大易产生法律风险。

  政策建议

  (一)国家要尽快出台和完善关于民间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民间融资法律框架

  首先,应明确民间融资活动范围和融资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民间融资是一种自发的市场行为,除经监管当局核准注册的专业化民间融资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外,其余的民间融资活动应建立在非盈利性质的实需原则基础之上;其次,应明确民间融资的最高限额和利率水平;再次,对正常的民间融资和变相非法集资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金融活动应有明确的界定和划分;最后,应制定完善的行政和刑事处罚细则,坚决打击大规模非法民间融资活动和变相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活动,以净化金融环境。此外,应加强金融法律法规和金融知识的宣传力度,引导民间借贷行为良性发展。

  (二)对民间融资实行登记制度,以此建立法律框架下的民间融资监测体系,以引导民间融资有序、规范发展

  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借贷要约或合同或借贷事实建立向有关部门申报或备案登记的制度,并建立制订相关的法规条款,明确只有经过登记的民间借贷活动才能受法律保护,未向有关部门登记的民间借贷活动一旦发生纠纷,不受相应法律保护。登记方式可灵活多样,为便利借贷双方,登记的方法可借助原有的金融系统信息化建设基础,采取通过互联网在有关网站网上登记,也可利用自助式电话报告、传真、按键式数据录入、电子数据交换平台等方式自由申报。还可采取向当地相关部门直接登记备案的方法。实行备案登记制,能使借贷一方在协议达成阶段便主动备案并督促另一方完成备案登记,以确保信息备案数据的完整性。备案登记制将极大地方便有关部门对民间融资的监测和统计,能有效提高监测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同时,通过登记制又能规范民间借贷双方的资金交易活动,使民间融资走上规范健康的发展轨道。

  (三)规范引导企业内部合理的民间集资行为,鼓励中小企业融资创新

  民间集资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市场主体自发进行的一种融资创新,监管者必须将它置于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风险、优化企业和私人投资环境的大视野中辩证、通盘地考虑。但要注意辨析不同形式的集资活动特点,剖析其风险性质,采取区别对待、分类监管的方式,实现对中小企业内部正常的民间集资活动的引导和规范,从而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

  (四)加强金融生态建设,优化金融服务环境

  民间金融市场得以生存并发展一个重要原因是其具有一定的信用基础,这种信用基石是自下而上地一步步垒砌起来的,靠的是民间信用,遵循的是诚信法则。长期以来,政府一些部门和部分金融机构在金融生态建设上的缺位、错位和诚信理念上的不足,使得"穷人"想迈进银行门槛却迈不进来,富人不缺钱却硬往兜里塞,这种机械、盲目的嫌贫爱富做法,是经营及诚信理念上的错位,客观上将其推向了民间借贷。开展优质服务,优化经营理念,培育信贷文化,建立诚信机制,以此促进和加强金融生态建设,是正规银行信用跑赢非正规民间信用的关键所在。

  (五)要积极推进经国家核准的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的建设,培育贷款零售商,鼓励多层次信贷市场创新

  近几年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引导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对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各类新型金融机构和组织的管理意见。在政策推动下近几年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的建设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有效地配置了小额分散的金融资源,引导了社会闲置资金流向实体经济中的资金短缺和急需领域,以及流向广大农村促进农业产业结构升级换代,同时,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了"三农"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这种通过培养贷款零售商来引导非法的民间借贷机构从"地下"走到"地上"的模式,是引导民间金融市场走上法治轨道的有效方法。

  (六)大力发展社区金融业务,引导民间非正规金融发展成为社区银行

  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大力开展社区银行建设,通过广泛开展信用社区或社区银行建设,将非正规金融导入正规化、合法化金融运作领域,其意义将十分深远。组织、鼓励和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民间非正规金融资本参与进来,采取股份制的形式,通过分散股权、明晰权责,将民间非正规的金融活动转化为正规的金融体系范畴。这样,既可有效填补金融服务缺位问题,又能使社区金融组织真正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