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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暴赚到骤亡 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的清算之旅
2018-05-15 来源:华夏时报 浏览次数:760

内蒙古女企业家王志蓝近一年来非常闹心,其参股投资的乌海市华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富公司")虽然业绩颇丰,却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增资入股,不得已的情况下,她只好向法院起诉将公司解散。

但不想在清算过程中却一波三折,至今仍未能有任何结果。

这家曾有望为其带来巨额收益的公司所引发的种种纠纷如今已令她疲惫不已。

公司被迫走向清算

华富公司走向清算阶段的过程颇为复杂。

2009年10月,王志蓝、樊华、刘金锁(王志蓝、刘金锁分别是樊华的姨和姑夫)三人合资成立华富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其中樊华入股3400万元,王志蓝入股3300万元,刘金锁入股3300万元。樊华为华富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王志蓝为华富公司监事。

最初两年,华富公司业绩可谓"所向披靡"。王志蓝提供的材料显示,华富公司截至2010年初实际投资约5860万元,2010年末公司净利润高达2224万元。2011年实际可流动资金约1.6亿元,而当年净利润达到约5150万元。

纠纷始于2012年分红之际,当年4月19日,华富公司召开第三次股东会议。王志蓝、刘金锁在会议上得知,在其二人未知情的情况下,樊华、华富公司出纳员庞海龙以及多名华富公司员工分别增资入股,新增股本金2242万元,而这部分新增股本也进行了2011年业绩分红。王志蓝、刘金锁随即提出质疑并要求查阅公司账务,遭樊华拒绝。

随后,王志蓝、刘金锁诉至法院要求查阅账务,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判决同意查阅账务。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在公安机关报案称执行标的物丢失下落不明,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不得不终结了执行程序。

无奈之下,王志蓝和刘金锁只好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华富公司解散,并获得判决支持。此后樊华上诉,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判决公司解散。

2015年3月2日,王志蓝和刘金锁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获得受理。同年5月15日,法院指定由樊华、王志蓝、刘金锁组成清算组对华富公司进行清算,并指定由王志蓝担任清算组负责人。

但波澜再起,樊华以清算组成员内部存在矛盾,无法公平、公正履行清算职责为由,请求由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有资质的清算机构对华富公司进行清算。2016年10月8日,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信息技术司法辅助办公室摇号选定清算机构为内蒙古中烨会计师事务所,并指定李湘平为负责人。

清算报告难产

如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华富公司的清算仍未顺利进行。

由于樊华方面拒绝出示账本,2017年6月12日,王志蓝、刘金锁二人向乌海市公安局报案,控告樊华、唐桂珍、庞海龙等人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但乌海市公安局未就此立案。王志蓝提供的由乌海市公安局2017年8月13日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示,乌海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2018年1月10日,华富公司股东在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乌海市华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清算会议。据王志蓝称,在此次会议上,王志蓝、樊华、刘金锁代理律师刘学峰一致认可了由王志蓝提供的自创立以来截止到2012年3月31日的华富公司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并同意以此来进行公司清算。

王志蓝称,债权申报公告结束后的清算结果显示:华富公司无债务,总债权余额为13356.53万元。刘金锁欠华富公司5700万元,王志蓝欠华富公司160万元,樊华欠华富公司5403.66万元,外欠华富公司金额2093万元。占公司股份34%的股东樊华应向公司退款8624444.91元;占公司股份33%的股东刘金锁应当向公司退款13355088.34元;占公司股份33%股份的王志蓝则享有债权42468273元。但最终的清算报告迟迟未能出具。

清算组工作人员耽优(化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否认了上述清算结果,称"数字没有落实"。耽优还在电话中对记者称,由于王志蓝提供的仅是包含一级科目的报表,缺乏二级科目等明细,而樊华方面拒绝提供任何材料,所以无法出具清算报告。耽优称,华富公司的财务人员在法院已证明樊华有复制的(账本),但他就是拒绝提供。

王志蓝对此提出质疑:"我们3个股东一致同意用这个报表做清算,清算组出报告合情合理。"

一位曾在某知名会计师事务所供职的专业人士表示,通常情况下,没有二级科目的报表确实无法进行清算。但在债权债务申报公告结束后,若公司对外无债务,且股东协商一致同意,可以进行清算。而即使账本丢失,也能通过法院进行资产冻结,在债权债务申报公告后进行清算。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常清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另外,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王志蓝告诉记者:"她(李湘平)害怕樊华,她跟我打电话时这么说的,如果清算报告一出,樊华知道后就会到她那儿去闹。"

据王志蓝称,清算组的一位李姓工作人员今年1月12日在乌海办完清算工作准备回到呼和浩特时,晚上8点26分在乌海火车站附近曾遭到2人殴打。

耽优也向记者证实:"我们清算组有人已经挨过打了。"

今年2月5日,王志蓝再次向乌海市公安局报案,请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樊华、庞海龙职务侵占的刑事责任。

王志蓝在报案材料中称,据其掌握的银行流水、客户还款情况显示,庞海龙利用出纳职务之便,将公司近1.6亿元转移到其个人账户。3月20日,乌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已就此出具受案回执,截至记者发稿,尚未作出是否立案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