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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减税 增强金融机构改革发展动能
2018-03-19 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浏览次数:681

   江西省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孔发龙来自农村金融系统,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农村金融工作的"老"金融人和一名首次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新"代表,孔发龙代表非常关注金融机构的税费负担问题。在此次全国人大会议上,他提交了两份关于减轻金融机构税费负担的建议。

    完善农金机构增值税简易计税标准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部分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因注册地在地级市所辖城区,不能享受金融服务按3%简易计税的政策,税率由营业税下的3%上升至增值税下的6%,且可抵扣项目较少,导致"营改增"后税负不减反增,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这部分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发展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以江西省为例,2016年5月1日"营改增"正式实施后,2016年全年,全省注册地在地级市所在城区的农商银行税负率达5.84%,较2015年2.39%的税负率上升3.45个百分点,按2015年税负率计算增加税负约4.45亿元。

    鉴于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市场定位、服务对象及服务区域聚焦在"三农"领域,孔发龙建议国家财税部门修改相关政策,取消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地限制,将"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规定,修改为"涉农贷款占比达到70%以上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以进一步减轻农村金融机构负担,增强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后劲和能力。

    减免抵债资产处置相关税费

    "以物抵债"是盘活金融机构不良债权的重要手段,也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途径,抵债资产的接收处置效率直接关系到打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大局,也事关金融和实体经济之间的良性互动。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金融机构在接受和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承担的税费负担过重,导致抵债资产的处置效率和效果并不理想,影响了金融机构化解风险和可持续经营能力。一方面,在接收抵债资产及持有环节,金融机构需缴纳诉讼费、资产评估费、咨询费、登记费、拍卖费、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费,金融机构实际上还被迫承担了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诉讼费、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增值税及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等。另一方面,在处置抵债资产环节,金融机构作为卖方需支付契税、印花税、增值税及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同时,还存在抵债资产处置环节效率不高的问题。在现行规定下,金融机构因诉讼接收的抵债资产必须首先过户到自身名下才能进入后续处置程序,不能凭裁决文书直接享有处置权,导致在增加金融机构税费负担的同时,也降低了抵债资产的处置效率。综合来看,金融机构在接收及处置抵债资产各环节的相关税费一般为资产价值的30%以上,若考虑到长时间资金占用产生的大额机会成本,抵债资产处置往往导致了金融机构的实质性损失,大大降低了金融资源的使用效率。

    为此,孔发龙建议,为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促进打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攻坚战,增强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后劲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相关部门对金融机构在接收、持有、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税费,应予相应减免,处置流程予以简化。

    一是在税费缴纳方面酌情减免。建议国家税务部门出台政策,对金融机构在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时涉及的契税及印花税、在处置抵债资产时涉及的增值税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在持有抵债资产期间涉及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给予适当减免。建议法院、财政、税务、国土、房管等相关部门出台政策,适当减免金融机构在接受和处置抵债资产时涉及的诉讼费、资产评估费、咨询费、拍卖费等费用。

    二是在处置流程方面适当优化。建议法院、房管、国土等相关部门出台政策,对金融机构接收因诉讼产生的抵债资产时,可暂不办理抵债资产过户手续,凭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文书即可享有处置权,待确定交易对手后直接将抵债资产过户给买受人,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金融机构化解金融风险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