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网11月2日9时21分讯 在重庆开小额贷款公司将更容易,小贷公司的业务范围也更明确,昨(1)日,重庆市金融办官方网站发布通知称,目前部分监管规定不适应小贷公司行业发展与监管的需要,市金融办决定调整我市小贷公司的有关监管规定。其中,适度放宽了部分股东条件,同时也增加了资金运用限制规定。
小贷公司部分股东条件适度放宽
昨日,重庆市金融办官方网站发布的《关于调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监管规定的通知》(下称《通知》)称,市金融办决定从"适度放宽部分股东条件、微调融资业务监管规定、增加资金运用限制规定、明确中间业务范围、规范网贷业务平台合作、明确注销经营资格的情形"六个方面对重庆小贷公司行业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通知》适度了放宽部分股东条件:企业集团以全资子公司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的,可以根据穿透式原则,主要考察母公司的存续时间、财务指标和实际出资能力。执行司法裁决或国企并购重组导致的股权转让,可以不审查股东存续时间和财务指标,不需要提供股份转让的转款凭证。企业集团在其绝对控股子公司间划转或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股权的,可以根据穿透式原则,主要考察控制人实际出资能力,可以不审查股东存续时间和财务指标,不需要提供股份转让的转款凭证。
小贷公司境外融资不计入融资杠杆
《通知》对融资业务监管规定进行了微调。放宽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利率和期限管理,融资利率和期限坚持市场化原则,由交易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取消净资产收益率条件。融资业务资格实行分类备案,银行融资、同业拆借实行事后备案;其他融资方式应坚持事前备案,经市、区县金融办两级审查并出具备案意见后,方可开展融资。通过境外融资(含向境外股东借款、金融机构借款和发行债券)不计入融资杠杆;证券交易所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和非回购式资产转让在备案的额度和期限内完成融资;其他方式的融资余额应严格控制在融资杠杆内。小额贷款公司除主要股东借款、公开发债和证券交易所融资外,不得面向社会公众个人融资和利用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内的互联网平台融资。
小贷公司可代销持牌金融机构金融产品
《通知》第四条明确中间业务范围,为小贷公司"造血"打开了一扇窗。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接受机构委托开办甲类委托贷款、受托管理其他小额贷款公司的不良资产、代理销售持牌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开展企业管理和财务顾问咨询等中间业务。委托贷款的手续费向委托方收取,贷款的发放和收回通过委托贷款专户办理,贷款利息可以由委托方直接收取。代理保险业务和销售银行、证券理财产品,应事先取得有关部门核准的业务代理资格。开办企业管理和财务咨询服务,应坚持真实服务原则,与服务对象签订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或服务协议。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开展担保业务和为民间借贷提供中介服务。
小贷公司资金使用"六不得"
在放宽融资门槛的同时,市金融办明确了小贷公司资金使用的六大"雷区"。
《通知》显示,小贷公司的运营资金使用范围只有各项贷款、票据贴现、同业拆出、购买持牌金融机构发售的金融产品和30%的注册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小贷公司不得投资基金类、投资类、担保类公司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对股东发放超过在本公司持股金额的贷款;不得采取欺诈、胁迫、诱导等方式向借款人发放与其自身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不相符合的贷款;不得违反借款人意愿搭售产品或附加其他的不合理条件;不得以员工名义发放贷款;不得以不合法、不公平或不正当手段催收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