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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概况
互联网金融 从地方抓起
2016-02-19 来源:东方财经 浏览次数:774

    在刚刚过去的2015年中,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政策频频出台,不仅表明了官方的态度,为各方参与者吃下一颗定心丸,也为行业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这一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元年"。

  2015年12月28日,也就是"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的倒数第四天,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就在同一天,央行正式公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该网络支付新规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而早在2015年8月3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可以说,这是监管部门在为相关监管细则的出台做前提调研,对股权众筹行业进行摸底调查。

  其实,对某一行业的监管工作从来都是需要中央与地方协同合作、共同参与的。这在P2P网贷的监管细则中有所体现。业内人士分析称,《意见稿》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督职能,确定了P2P属地管理的原则。

  梳理已经出台的地方互金政策,我们可以发现,除了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指导性文件以外,不乏一些划定了"底线"、带有监管性质的政策文件。

  足球,要从娃娃抓起,而互联网金融,则从地方抓起。有了中央和地方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互联网金融健康的发展指日可待。

  P2P:重庆"反应神速"

  随着P2P行业监管靴子的落地,行业内的行为规范要求愈发清晰,也就是说,何事可为、何事禁止的问题变得明了起来。监管细则设立了18个月的过渡期,在此期间,从业者将争分夺秒地根据监管要求进行整改,展开一场自救式的"保卫战",以应对行业洗牌的到来。

  有业内人士表示,虽然《意见稿》已经出台,但还有一些条款的边界比较模糊,在银监会行业监管意见正式发布前的过渡时期内,设立地方性的网贷监管规定,能够起到有效加强风险防范的作用。并预测,未来,在明确了属地管理的P2P领域,地方出台相关监管规定将成为一种趋势。

  说时迟那时快,2016年新年伊始,重庆金融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加强个体网络借贷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这是继银监会P2P监管细则出台后的首个地方网贷监管政策,是对中央政策的火速响应和"趁热打铁"。

  重庆市金融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网贷业务迅速发展,借款人能通过互联网享受融资的高效与便捷,为社会资金融通提供了一种新的路径。但由于缺乏对新型业务的有效监管,近期该行业风险隐患不断显现。

  文件发布之后,重庆市金融办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强调了该《通知》与中央出台的监管政策一脉相承的关系:"我市《通知》与《暂行办法》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原则是总体一致的,《通知》主要对各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合规经营、业务报告、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工作做出规定,在《暂行办法》正式发布前的过渡时期可以有效加强风险防范。待《暂行办法》正式发布后,我市将根据其规定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促进我市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与中央政策实行负面清单制相仿,在重庆方面发布的《通知》中,特别强调了开展个体网络借贷业务的机构要严格执行"十不准"的规定:

  l 不准进行自融自保;

  l 不准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和发放贷款;

  l 不准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

  l 不准向非实名用户推介项目;

  l 不准进行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和设立虚假标的;

  l 不准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l 不准销售理财、资产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l 不准从事股权众筹业务和股票配资业务;

  l 不准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l 不准从事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活动。

  此外,《通知》还就信息真实、分账管理、风险自担、联合监管4项原则和实施业务报告制度、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个体网络借贷业务合作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通知》要求,对于已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且经过自查自纠达到本通知规定要求的机构,需于2016年3月底前将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报告市金融办,就相关经营管理和风险情况做详细说明。《通知》特别强调,以前未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的机构和新设的网络平台机构,在国家有关部门关于P2P网络借贷监管办法正式发布前,继续停止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

  为了防止风险传导,《通知》指出,小额贷款公司开展P2P网络借贷合作业务的,仅限于通过P2P网络平台获取借款客户和向其网络平台推荐借款客户;不得通过P2P网络平台次开发,为小贷公司自融资金或转让出售小贷公司贷款资产;不得为P2P网络平台和借出方提供担保;不得向P2P网络平台推荐虚假借款客户。其合作业务情况实行月报制,每月15日前向市金融办报告上一个月的情况。融资担保公司开展P2P网络借贷合作业务的,仅限于向借款人通过P2P网络平台进行融资提供担保,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按要求做好数据报送工作。

  根据《通知》,重庆市将建立风险防控联席工作机制:建立由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公安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市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参加的全市P2P网络借贷风险防控联席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参照建立辖内P2P网络借贷风险防控部门协调机制,做好辖内P2P网络借贷风险防控工作。

  《通知》还要求,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的机构按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和业务报告,依法依规对拒不进行自查自纠和履行业务报告义务的机构,以及超范围经营、违反本通知"十不准"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格管理和处置。

  北上深监管趋严

  此外,P2P监管细则出台以后,北京、上海、深圳这些一线城市相关部门对该领域的监管工作明显趋严。

  有消息称,1月4日起,上海市工商局就已暂停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注册。这些注册代理公司称,只要是经营范围里有"金融"、"外包"等字眼的注册,都无法得到批准。

  市场传言,北京方面也通知规定暂停核准跟互联网金融相关的企业和个体户名称。

  北京方面的通知明确规定:

  1。暂停核准包含"投资"、"资产"、"资本"、"控股"、"基金"、"财富管理"、"融资租赁"、"非融资性担保"等字样的企业和个体户名称。

  2。暂停登记"项目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资本管理"、"资产管理"、"融资租赁"、"非融资性担保"等投资类经营项目。

  3。名称或经营范围中有上述表述的企业申请迁入本市的,暂停办理登记。

  4。经市政府或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企业,报请市处同意后再予登记。

  5。本通知自下发之日执行,通知下发前已核准名称的此类投资类企业,仍可按照2015年19号、21号和40号通知要求办理登记注册。

  而在1月11日晚间,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出公告,称根据深圳市金融办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将暂停全市新增互联网金融企业名称及经营范围的商事登记注册。

  这份落款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的《关于暂停全市新增互联网金融企业名称及经营范围的商事登记注册》公告显示,"根据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关于暂停全市互联网金融企业商事登记注册的函》(深府金函〔2015〕572号)文件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暂停全市新增互联网金融企业名称及经营范围的商事登记注册"。根据公告,"商事主体名称行业用语为"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不再核准,经营范围表述为"依托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提供金融中介服务(根据国家规定需要审批的,获得审批后方可经营)"也不再核准"。

  股权众筹:探路者广东

  互联网股权众筹在2015年得到了迅速发展,以BAT为首的互联网巨头纷纷布局,中央出台相关政策精心"呵护"。而美国《乔布斯法案》第三章的通过,更是标志着美国股权众筹市场的正式开放,对于方兴未艾的中国股权众筹市场来说,无疑是一值得借鉴和参考的制度范本。各方对我国股权众筹监管细则的出台翘首以盼。

  在相关监管细则落地之前,借着中央对于股权众筹的鼓励势头,一些地方性的试点政策已然推出。

  2015年7月17日,广东省金融办制定印发了《广东省互联网股权众筹试点工作方案》,并从当月起正式启动股权众筹试点工作。

  广东省金融办指出,将接受全省试点平台申报,探索9种众筹运营模式:

  1。科技众筹模式

  2。纯互联网运营模式

  3。一站式创业综合服务模式

  4. 互联网众筹交易中心模式

  5。专注新三板股权投资模式

  6。依托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股权众

  筹综合服务模式

  7。与公益众筹相结合模式

  8。综合金融服务模式

  9。其他创新模式

  《试点方案》提出,各试点平台应当采取"领投"+"跟投"或其他可行的方式,科学选择股权众筹项目,规范引导投资者进行投资,降低普通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和信息不对称。试点平台应当在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开立资金托管账户,不参与资金运作,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鼓励试点平台引入资产评估等第三方机构,对股权众筹项目进行评估,通过保荐人制度、领投人持续督导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等适当的制度安排,加强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此外,在《试点方案》中,广东省金融办明确划定了"红线"和"底线",规定了9个方面的禁止行为,文件指出:

  各试点平台应当遵守《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不得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有以下行为:

  1. 通过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关联方融资;

  2. 对众筹项目提供对外担保或进行股权代持;

  3. 提供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有价证券的转让服务;

  4. 利用平台自身优势获取投资机会或误导投资者;

  5. 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6. 从事证券承销、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证券经营机构业务(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除外);

  7. 兼营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8. 采用恶意诋毁、贬损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9. 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山东不甘落后

  除了广东省的试点方案外,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也于2015年8月出台了《关于开展我省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试点的意见》,从六个方面提出了开展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试点工作的22条意见。

  首先,《意见》提出,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非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平台是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私募股权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专业中介机构。

  在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平台上,融资者应当是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平台的实名注册用户,融资项目的主体应当是创业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项目发起的主体应当是创业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或其发起人。投资者对单个项目投资不得超过项目融资总额的10%,对多个项目的投资累计不超过投资者现有金融资产的50%;项目领投人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项目投资额的20%。

  按照《意见》要求,山东省着手开展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试点。选择具备条件的市、县(市、区)及国家级高新区,着重围绕互联网、信息通信、文化创意、生物制药、节能环保、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等企业或项目设立试点平台;支持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权益类交易市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在股权投融资服务方面具备较大优势,具有较强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的金融机构发起设立试点平台,依法开展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业务。鼓励探索建立专业化、特色化股权融资运营模式,引导其立足本地优势,突出区域特色,围绕特定行业,深耕细作,打造富有行业特色的专业化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平台。同时,为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金融办牵头,省有关部门组成的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试点工作协调机制。

  《意见》还规划了五年发展目标。根据规划,到2020年,形成一批有效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具有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的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平台;培育一批具备较强私募股权融资项目领投能力的天使投资人和创业投资机构,畅通投融资渠道;孵化出一批创业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形成新的产业业态和经济增长点。

  地方互金行业协会哪家强?

  一根筷子容易折,一把筷子难折断的寓言故事大家都耳熟能详,它告诉了我们团结起来力量大的道理。现实世界中,人类作为社会性动物,确实时常"抱团取暖",正所谓"物以类聚,人以群分。"

  而在社会分工的某一行业里,行业协会就是人们"抱团取暖"的产物。就好像初生的婴儿需要家长的精心呵护,刚刚崭露头角的行业格外需要众人的关照。而一个兢兢业业、勤勉务实的行业协会不失为一位合格的"家长"。

  但同时,新兴行业也容易处于一个比较混乱的状态,不光是行业成员良莠不齐,就连代表了行业权威的行业协会也有被冒充的可能。因此,在面对同一领域内各种各样的协会时,也需擦亮眼睛,看清真伪。

  1。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

  成立时间:2014年12月16日

  业务指导单位:北京市金融工作局

  会长单位:宜信

  监事长单位:易宝支付

  常务副会长单位:网信理财、翼龙贷

  副会长单位:有利网、积木盒子、91旺财、银客网

  2。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

  成立时间:2015年8月6日

  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业务指导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会长单位:证通股份有限公司

  常务副会长单位: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会长单位: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汇付天下有限公司、中国金融信息中心、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3。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

  成立时间:2014年5月18日

  监督管理单位: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会员信息:协会第一批会员单位达32家。除广东省省内互联网金融企业外,协会成员还涵盖广东本地金融学府等。

  会长单位:PPmoney

  副会长单位:信融财富、网贷之家、广东金融学院、团贷网、汇通易贷、e路同心、融金所

  理事单位:人人聚财、钱贷网、投哪网、万家兄弟、集利财富、小牛在线、投之家、万盈金融、点筹金融

  监事长单位:E速贷

  监事单位:圈圈贷

  4。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

  成立时间:2015年7月28日

  监督管理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驻深金融监管部门、深圳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会员单位:平安集团、招商银行、微众银行、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建设银行深圳分行、财付通、合拍在线、红岭创投、投哪网、金斧子、众投邦、大家投、钱爸爸、海钜信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