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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概况
民间借贷不一定是非法集资
2011-06-13 来源:中国金融网 浏览次数:3170

    温州3个规模不小的民企倒闭,受到各方关注。昨天,本报《财经三人吧》栏目刊登了深度对话《银根紧缩下,看"影子银行"的多重脸谱》,两位嘉宾结合目前的经济运行态势,为我们深度解读了浙江的民间借贷市场及其不断壮大的原因。

  企业倒闭多和现金流有关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数据显示,2010年新增人民币贷款以外融资6.33万亿元,占融资总量的44.4%,这意味着所谓银信合作理财、地下钱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其他非银行的金融机构的贷款规模已经逼近半壁江山。

  "企业倒闭一般是因现金流出问题。"一位读者表示,"有人可能把矛头指向民间借贷市场的高利率,其实不然。更多的是因为企业在投资、融资及经营方面出现失误,使企业失去竞争力。市场竞争本来是残酷的。让一部分缺乏效率和竞争力的企业倒下,优胜劣汰,实现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健康、平稳的发展。这就是宏观调控的初衷。"

  非法集资有4个构成要素

  "显而易见,银行的利率一般是最低的。向私人或其他途径借款,是很多人无奈的选择。"一位读者在电话中说,"限制银行牌照的发放,控制信贷发放的规模,必然促使地下金融出现并壮大,也推高了企业的融资成本。同时,处于监管盲区的地下金融等形式的"影子银行"放贷规模不断扩大,将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隐患,又动摇了央行开展宏观调控的效果。因此,务必要引起重视,优化制度设计。"

  与此同时,有一些读者对"非法集资"的话题表达了关注,希望弄明白非法集资与普通民间借贷的区别。

  对此,今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根据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