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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严禁小额贷款公司“借新还旧”变相长期贷款
2013-08-26 来源:新华网 浏览次数:836

    新华网济南8月24日电山东近日出台规定,严禁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借新还旧"等方式变相发放长期贷款等行为。

    据了解,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总体情况良好。随着试点工作逐步深入,部分小额贷款公司逐渐暴露出经营管理不规范、内部管理薄弱等问题,特别是在公司治理结构、高管人员履职、遵守财经法规等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对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整体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今后,山东省将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股权管理。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进行对外质押、提供担保,以及法人股东变更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的,需逐级向主管部门报备。未经报备,公司股东名称与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视同"擅自变更重大事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试点资格。

    在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方面,山东省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不得通过"化整为零"、顶冒名贷款等方式变相发放大额贷款;不得通过借新还旧、空倒合同、空倒凭证等方式,变相发放长期贷款或隐藏逾期、不良贷款。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山东主管部门将视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今年上半年,山东小额贷款公司新增39家,总数达到335家,注册资本327.9亿元,上半年累计发放贷款490.81亿元,同比增长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