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了监管内容,要求小额贷款公司除了遵守法律法规、有关文件外,严禁以借款等方式向内部或外部集资,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严 禁小额贷款公司抽逃资本金。业务范围为办理各项小额贷款、银行资金融入业务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对于经营稳健、内控制度健全、法人治理严谨、人员素质较 高、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市政府金融办考核推荐,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后,可开展新业务试点。未经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准擅自开展新业务。
监管处罚方面更加严厉: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追究法律责任;同时立即取消其经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