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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借款方式集资
2013-06-24 来源:华商晨报 浏览次数:918

    原标题: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借款方式集资

    晨报讯(记者 张瀚 赵威)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迅速发展,为保证小额贷款公司安全稳健运行,《沈阳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正式发布施行。

    早在2009年3月,沈阳市就出台了《沈阳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如今《沈阳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也正式出台。

    根据《办法》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借款等方式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沈阳市政府金融办负责纠正和制止危及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经营行为,以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行。各地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公安、工商和人民银行等部门跟踪监管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流量,防范风险。

    《办法》同时指出,未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擅自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企业名称冠以小额贷款字样的公司将被取缔。

    小额贷款行业的业内人士表示,《办法》虽然是给小贷公司设立"条条框框",但对整个行业的发展还是有利的,"一些不正规的小公司可以逐渐淘汰出市场,这个市场越来越规范,我们的发展也会更好。"

    另外,据了解,沈阳市政府金融办将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评估、评级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于经营稳健、内控制度健全、法人治理严谨、人员素质较高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过沈阳市政府金融办考核,可以进行新业务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