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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做改革的先行者
2011-12-30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浏览次数:1782

吴晓灵

    [ 小贷公司是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的路径之一,为了珍惜这个机会,小贷公司的投资者一定要记住,如果你认为这项投资回报太低,你可以抽回资金做高收入的投资,千万不要变相非法吸存,断送自己的前程,也堵住了信贷市场渐进升级的理想之路。做一个有社会责任和有理想的企业家,利己利人 ]

  2011年人民银行提出了货币供应量M2增长16%的政策目标和监测社会融资总规模的政策措施。与2009年M2增长27.7%、贷款增长9.6万亿元,2010年M2增长19.7%、贷款增长7.9万亿元相比,2011年的市场资金供应是在紧缩,企业普遍感到资金紧张。但与此同时,社会上又有80万亿元的存款,民间借贷十分活跃,许多资金在寻求投资的渠道,参与市场借贷活动。可以说中国目前不缺钱,缺少的是让投资人、筹资人顺利对接的渠道。

  市场需要"非公众金融机构"

  资金是居民和企业的货币财产,他们应该有运用的自主权。把资金存入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进行放贷是社会资金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但由资金所有者直接进行放贷也应是一种补充的方式。

  给民间资金一条进入金融领域的通道是缓解社会资金供需脱节的措施之一。参照香港的模式,我们可以把信贷市场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是用自己的资金或有限的、低杠杆的外源资金进行放贷的贷款公司。这类公司不得对公众吸收存款。第二类是有限持牌银行,或称之为金融公司。这类机构可以吸收有限定的存款进行信贷活动,诸如我国的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三类是持牌银行,或称为商业银行。这类机构可以吸收各类存款(包括小额存款),办理结算,发放贷款。

  吸收公众资金的金融机构可以称之为公众金融机构,而不吸收公众存款办理金融业务的机构可以叫非公众金融机构。

  对公众金融机构,我们实行审慎监管,以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对非公众金融机构,可以进行有限监管,防止它变相吸收公众资金,引发社会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和贷款公司就是非公众金融机构,监管的红线就是不得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货币政策回归稳健、信贷紧缩是消除通货膨胀货币条件的必然选择。在这样的背景下,小企业和微型企业的融资会更加困难,而这些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是就业市场重要的吸纳力量。第二次工业普查显示,这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就业人员占普查法人企业从业人员的38.7%。

  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引导政策,监管部门更是从信贷政策和监管政策上给予引导。但要提高信贷市场的融资效率,金融机构必须错位竞争。目前各家商业银行在为中小企业服务上做了许多努力,但他们的平均贷款额度一般为100万至300万元。让全国性大银行去放100万元或5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是不经济的,应该由社区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去做这样的业务。现在大银行为了降低成本,在开发计算机筛选系统进行小额放款,这很难对小微企业生效,也不利于控制风险。因为小微企业的特点就是经营不稳定、不规范。小额贷款技术的核心就是由信贷员现场考核编制企业的现金流量表,这是一项劳动密集型的业务。中国存款市场的竞争已经白热化了,但贷款的需求满足程度还有不少差距,因而发展沉下身来为小微企业服务的社区银行和培育贷款零售商是当务之急。小额贷款公司就应成为信贷市场的零售商。与商业银行错位竞争是小贷公司的生存之道。

  小贷呼唤政策引导

  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需加强政策引导。小贷公司自2008年试点以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截止到2011年10月末,全国小贷公司机构数为3948家,贷款余额3479亿元,对促进小企业贷款融资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我们也可以看到小贷公司的发展还面临许多困难。一是机构身份尴尬,融资困难,融资成本高;二是税收负担重,杠杆率过低,经营有困难。为多渠道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问题和引导民间借贷的发展,政府应对小贷公司加强政策引导。

  首先,修订2008年银监发23号文件,将小贷公司定义为非公众金融机构。对小贷公司的外源融资从两个金融机构扩展到两个金融机构和1~2个非金融机构。杠杆率实行按信用级别逐年扩大的方式。可以规定对信誉好的小贷公司按经营第一年外源融资最高为资本金的50%、第二年为资本金的100%、第三年为资本金的200%、第三年以后为净资产的200%来掌握。小贷公司向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按低于客户利率、高于银行同业拆借利率掌握。金融机构对小贷公司的借款额度计入同业借款,不计入贷款规模。

  其次,制定引导小额信用放款的财政税收政策。财政对任何金融机构(包括小贷公司)向东部地区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00万元、个体户农户10万元或中西部地区小微企业贷款余额50万元、个体户农户5万元以下的月平均贷款余额给予贷款贴息或风险补偿。对上述贷款月平均余额达到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贷款月平均余额70%以上的给予减税优惠。

  第三,建议明确职责,协调监管,促进小贷公司健康发展。小贷公司的监管责任是地方政府,这是明确的。但在地方上由哪个部门具体负责,各地有所不同。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的要求,可以由金融办承担主要监管责任。

  资金融出行是小贷公司的重要监督者。向小贷公司融出资金的金融机构从贷款安全出发,应像对待企业贷款一样加强贷后管理,加强对小贷公司的跟踪管理。资金融出行应是小贷公司的开户行、业务辅导行和行为监督行。大银行对小贷公司的资金融出既是合理的市场分工,也是一种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间接扶植小微企业发展。大银行向小贷公司贷款,等于放了一个组合贷款,其风险不会大于对单一企业的贷款。

  小贷公司的放款应记入信贷登记系统,一是让客户积累信用,为客户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二是为税务部门核查小额贷款余额提供技术支持。小贷公司还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以自身的良好形象、纪律争取发展的空间。对小贷公司还应该引入社会监督,设定有奖举报非法变相吸存的行为。

  对小贷公司,社会上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这是可以理解的。但自2005年小贷公司在五省(区)试点和2008年在全国范围内试点的情况看,小贷公司总体是守法经营、深受市场欢迎的。在中国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情况下,在国家立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出台措施鼓励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情况下,政府各部门是否应对小贷公司的发展、对小微企业的发展多一些鼓励、多做些实实在在的事呢?

  谁为小贷正名?

  破除社会对小贷公司的不信任,除理论探讨外,更多地需要小贷公司的实践者们用事实正名。

  金融是一个赚钱的行业,但它也是有社会外部效应的行业。特别是那些吸收小额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一旦经营出了风险,对社会就会有极大的负外部性。因而中国小贷公司的高压线是不许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中国的民营资本一直想进入金融领域,民营资本也曾有机会进入金融领域。但一些民营资本主导的金融机构所出现的风险让监管机构至今心有余悸。按照信贷市场的三层次划分,经营好的小贷公司应该有希望实现分段渐进地进入信贷市场。这是个理想,但这种理想的实现要靠大家的努力去争取。现在各省(区、市)试点的小贷公司都是当地经营较好的民营企业发起和投资的。这些企业家受益于改革开放完成了资本积累,对社会应有一种感恩回报之心。用小额贷款去扶植那些尚在起步的企业家和个人,这是一份投资,也是在尽自己的一份责任。尽管目前小贷公司经营还面临许多困难,但几年的实践证明大多数小贷公司是盈利的。2011年6月份的小额贷款公司统计表明,3366家小贷公司有356家亏损,占比为10.58%。全国小贷公司年化资本利润率7.76%,但江苏、浙江、上海资本利润率高于全国,分别为10.70%、15.68%、11.56%,这当然得益于当地民营经济的发展,但也说明只要经营得当,小贷公司还是可以生存的。但由于小贷公司经营成本高,盈利水平不如银行。(注:2010年净资产收益率:工商银行(4.20,0.01,0.24%)为22.79%,农业银行(2.60,0.01,0.39%)为22.49%,中国银行(微博)(2.91,0.02,0.69%)为18.87%,建设银行(4.51,-0.01,-0.22%)为22.61%)

  小贷公司是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的路径之一,为了珍惜这个机会,小贷公司的投资者一定要记住,如果你认为这项投资回报太低,你可以抽回资金做高收入的投资,千万不要变相非法吸存,断送自己的前程,也堵住了信贷市场渐进升级的理想之路。做一个有社会责任和有理想的企业家,利己利人。

  中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在金融业的发展中需要全国统一的政策,特别是涉及公众金融机构则更需要统一的监管。但中国民间资金雄厚,社会需求多种多样,社会情况千差万别,在不涉及社会公众资金的前提下,对非公众金融机构的发展还应留下空间,也应给地方政府一定的管理空间,建立双层金融监管体制是值得探讨的方向。

  改革开放以来,地方政府对金融业的发展和金融风险的化解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有过沉痛的教训。怎样在维护全国统一的市场秩序的同时有针对性地搞活地方金融活动、引导民间融资有序发展,是各级政府面临的新问题。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非公众金融机构监管权交给地方政府是解决新问题的有益探索。省金融办在这种探索中将发挥主导作用和主力军作用。中央把监管权放到了省政府,但也同时要求监管权在省内不要层层下放,因而对下放监管权要格外谨慎,试点工作应随监管能力边界的扩展而扩展,不可急于扩展而出现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