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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杨小平: 弥补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短板
2018-03-07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浏览次数:829

    导读

    面对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引发的风险,监管部门应如何加强监管,弥补监管漏洞?

    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提交给全国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明确提出要健全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建议2018年政府工作的重点之一就是"强化金融监管统筹协调,健全对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金融控股公司等监管,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

    3月6日,全国人大代表、央行昆明中心支行行长杨小平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时指出,近年来,在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金融机构的过程中,逐步暴露出问题和风险。而按照现行的监管规则,各监管部门只将其作为本行业金融机构的股东进行资格审查和延伸监管,整体监管存在不足。

    "为此,我建议明确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主监管,"三会"对其相应子公司的监管架构,加快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规则,开展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实践,弥补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漏洞。"杨小平说。

    解读交叉持股缔结风险链

    《21世纪》:2017年以来,金融控股公司愈发受到监管部门关注,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政治局第四十次集体学习明确提出"要统筹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也明确要求"严格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请问金融控股公司的扩张中,主要存在哪些风险点?

    杨小平:首先,金融控股公司的扩张会加剧经济"脱实向虚"倾向,部分实体企业投资的金融控股公司忽视自身主营业务发展,并未基于实业需要而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导致金融资源"脱实向虚",助长资产价格泡沫,加剧产业空心化,削弱实体企业创新发展能力。

    其次,非金融企业投资的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机构的运行管理缺乏专业性,盲目扩张"金控",极易滋生公司治理缺失、关联交易复杂、公司财务混乱乃至内部交易等违法犯罪风险。

    第三,部分金融控股公司以非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机构,存在虚假出资、循环注资等问题,金融机构实际上并没有获得真正能够抵御风险的资本;还有部分金融控股公司将银行资金自融自用,内部交易放大杠杆,甚至让其持股银行承担内部交易损失,直至承担成员企业流动性救助责任。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容易使金融机构成为风险的集聚点和承担者。

    最后,金融控股公司潜在风险与金融系统存在传导共振可能,由此可能带来系统性金融风险。一方面,多元化金融持牌路径下的金融控股公司,公司治理结构往往错综复杂,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交叉持股,由此结成的"风险链条"极易将风险传导到公司持股的其他金融系统。另一方面则是因为金融系统的社会信用具有明显外溢性,一旦风险传导造成金融机构信用受损,由此外溢的信用风险可能将被成倍放大,从而造成系统性金融风险。

    《21世纪》:从我国目前的监管制度来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存在什么样的漏洞?

    杨小平:在我国现有的监管体系下,非金融企业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因其实业属性,无法直接纳入金融监管范畴,相关监管部门仅能按分业监管原则,对控股公司下单个金融机构业务实施监管,但对公司层面的整体业务情况监管仍然处于空白状态。同时,各金融监管部门存在标准不一、协调不畅、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客观上为集团监管套利行为提供了空间。

    监管架构应"堵漏"金控脱实向虚

    《21世纪》:面对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引发的风险,相关部门应如何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弥补监管漏洞?

    杨小平:目前,人民银行肩负维护金融稳定的责任但却不具备明确、足够的金融控股公司统筹监管权,而"三会"的监管范围缺乏对非金融企业发起的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资本状况、关联交易、风险管控等方面进行系统性、宏观性、整体性监管的有效机制。因此,首要建议是加强顶层设计,在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架构下,明确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主监管,"三会"对其相应子公司监管的监管架构,尽快出台相应监管法规,将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体系,统筹监管金融控股公司。

    其次,金融控股公司业务可能涉及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以及租赁等多个金融领域,在经营范围、公司治理、风险管控上存在着很大差异,应在制度建设上规范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运作模式,如采取国际上金融业综合经营的主流模式:"集团控股,各自经营",在不同金融业务和子公司之间建立有效的"防火墙",防止不同金融业务和子公司间金融风险的相互传染。

    最后,建议梳理目前我国非金融企业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情况,明确哪些公司应该纳入监管范围,确定监管对象。厘清纳入监管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情况,公司参股、控股金融企业的股权结构,摸排是否存在关联交易等具体情况。进而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规范操作,坚决防止金融控股公司"脱实向虚",要求非金融企业参股金融行业应以服务其实体产业为目的,真正做到"产融结合";规范非金融企业管理其所控股和参股的金融企业的管理结构,便于监管部门实施穿透式监管要求;对已存在的关联交易要加强监管、设置限额、充分披露,限期整改。